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鲁宝利、高延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89号
  • 案件名称

    鲁宝利、高延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鲁宝利;高延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鲁宝利,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高延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北新街居民,现住延川县城。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高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高延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高延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与被执行人高延平私下协商好此事,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贤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