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宝利、高延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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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89号案件名称
鲁宝利、高延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鲁宝利;高延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鲁宝利,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高延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北新街居民,现住延川县城。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高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高延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高延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与被执行人高延平私下协商好此事,申请执行人鲁宝利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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