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恩贵、杨家祥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7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708号
  • 案件名称

    王恩贵、杨家祥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恩贵;杨家祥;杨家军;杨家诚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708号原告:王恩贵,男,196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原告王恩贵委托代理人暨原告:杨加芬,女,1967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与原告王恩贵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家祥,男,196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杨家军,男,197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杨家诚,男,1976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贵、杨加芬诉被告杨家军、杨家祥、杨家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贵、杨加芬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恩贵、杨加芬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贵、杨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恩贵、杨加芬负担。审判员 于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