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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本厚、肖志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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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524号
  • 案件名称

    胡本厚、肖志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胡本厚;肖志春;肖典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胡本厚,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街22号1栋1单元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311280115。被执行人:肖志春,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龙兴花园7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7111070012。被执行人:肖典超,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建设西街13号2栋1单元101,身份证号:4312221964080500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本厚与被执行人肖志春、肖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本厚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本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瞿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文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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