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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聂勋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2执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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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2执3434号
  • 案件名称

    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聂勋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聂勋祥;张文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2执3434号申请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司法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87299979A。法定代表人毕昌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勋祥,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文权,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聂勋祥、张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28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聂勋祥、张文权未履行义务。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5879.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元,案件执行费418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本裁定书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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