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美、姜国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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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9号案件名称
陈敬美、姜国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敬美;姜国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陈敬美,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国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敬美与被执行人姜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2730元;2、交纳诉讼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姜国良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收益性保险登记;二、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基层组织调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三、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四、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姜国良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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