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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1、曲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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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854号
  • 案件名称

    曲某1、曲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曲某1;曲某2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曲某1,男,201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曲某2,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曲某1与被执行人曲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的(2021)辽0682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曲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曲某2为退休人员,现已冻结其在丹东银行尾号2822工资账户内存款90187.50元。因该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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