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1、曲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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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854号案件名称
曲某1、曲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曲某1;曲某2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曲某1,男,201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曲某2,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曲某1与被执行人曲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的(2021)辽0682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曲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曲某2为退休人员,现已冻结其在丹东银行尾号2822工资账户内存款90187.50元。因该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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