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英、刘世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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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66号案件名称
戴文英、刘世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戴文英;刘世平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66号申请人:戴文英,女,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新华书店退休干部,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珏,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世平,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力车胎厂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刘毅(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账户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戴文英申请认定刘世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文英称,申请事项: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通过天津市智力残疾评定,被确认为智力残疾贰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刘世平未到庭参加庭审。代理人刘毅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刘世平,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力车胎厂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配偶,代理人系被申请人之子。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刘世平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1日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津天宏[2021]精神病鉴字第4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2.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天宏[2021]精神病鉴字第4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世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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