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春萍、雷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18号
  • 案件名称

    张春萍、雷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春萍;雷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雷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萍与被执行人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萍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雷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春萍支付货款9726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共计2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976元,但被执行人雷超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雷超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雷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雷超名下有陕A29JP3号迈腾牌车辆一台,但经车管部门核实,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因被执行人雷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张春萍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雷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春萍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