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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尹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6民初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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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6民初140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尹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尹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6民初1403号原告:王某,女,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告知原告王某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否则本案将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王某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成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心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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