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尹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6民初1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26民初1403号案件名称
王某、尹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尹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6民初1403号原告:王某,女,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告知原告王某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否则本案将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王某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成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心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帝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兴华弹簧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392号 下一篇 郭明根、郑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