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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帝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兴华弹簧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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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39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帝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兴华弹簧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帝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兴华弹簧厂;乔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帝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南十一西路**甲。法定代表人:尹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市兴华弹簧厂,,住所地沈阳市铁**景星北街**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系该单位厂长。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沈阳帝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市兴华弹簧厂、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23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兴华弹簧厂、乔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对上述账户进行扣划;3、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乔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沈阳市××4-4-1,建筑面积116.60平方米房产,并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已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乔某某将该查封房产腾空,目前仍在公告期中;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市兴华弹簧厂的法定代表人乔某某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措施;5、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2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审判员 刘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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