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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永、孟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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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307号
  • 案件名称

    黄建永、孟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建永;孟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5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永,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桥,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化冰,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鑫,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建永与被上诉人孟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建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法不当。1998年10月2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19000元,月利率2.5%,期限3个月,到2000年11月23日上诉人找被上诉人催要时,被上诉人提出困难,现无力偿还月利息按1.5%,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又给重新出具了借条本息为26000元,同时还说一个村的等有钱一定还。近20年也不见被上诉人给钱,也一直见不到人,在2020年11月2日上诉人起诉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一审以第一次打条日计算时效过20年,第二次打条是第一次借款的本息之和,认定不是新形成的债权,重新书写的行为并不导致最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一审属适法错误。《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2000年11月23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钱被上诉人又重新出具了借条,显然诉讼时效中断,应从被上诉人第二次打条时重新计算时效。一审认定法律错误,不仅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实质上支持和纵容了被上诉人不诚信的行为。对于一审被上诉人不承认第二次打条是他书写,又不出庭,一审法院当庭打电话,通知他再次开庭到庭,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但二次开庭仍不出庭,给一审法院写了份说明,写的说明和被上诉人代理庭审中说谎的内容一致,如被上诉人仍坚持说谎,那么上诉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鉴定借条上部分红色笔迹和下面黑色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被上诉人孟桥答辩称,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建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孟桥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损失以19000元作本息,自2000年11月23日按月息1.28分计算至还清日,暂定至2020年10月23日的利息为:58125元,合计84125元;2、诉讼费用由孟桥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0月23日,孟桥向黄建永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黄建永现款壹万染仟元正(19000)月利率2.5%期限三个月”孟桥及孟凡升在借款人旁签字。借条内容下方手写:“总计(26000)元正贰万陆仟元正2000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国对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设立的宗旨就是要对民事权利设立一个最长的固定期限,是一个绝对时效期间,不可中止、中断,也不可随意延长,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期限的,则对该民事权利不予保护。且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因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因此,本案自1998年10月23日借款发生至1999年1月23日即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三个月届满时,黄建永的诉讼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黄建永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因孟桥对借条最下部手写黑色字体否认为自己书写,黄建永申请对上部红色笔迹与下部黑色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诚如黄建永所述,黑色笔迹为孟桥书写,但该书写内容系对1998年10月23日借款催要后形成,借款金额是以19000元为基数核算出的本息之和,并不是新形成的债权,该重新书写的行为,并不导致最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因此,对于黄建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遂判决:驳回黄建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03元,由黄建永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不能无期限地保护处于不确定状况中的财产利益,最长诉讼时效为绝对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其设立的宗旨系对民事权利设立一个最长的固定期限,一般超过这个最长的期限。不论权利人从什么时候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从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本案中,黄建永与孟桥之间的借款到期之日为1999年1月23日,黄建永于2020年11月2日对孟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上诉人黄建永主张孟桥在2000年11月23日在借条下方进行了结算,孟桥对该主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即便是该借条下方的结算内容系孟桥书写,亦是对涉案借款的本息进行的结算,并非双方之间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亦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故黄建永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定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黄建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上诉人黄建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审 判 员  徐海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淑娴书 记 员  彭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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