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伦、何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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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725号案件名称
胡德伦、何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德伦;何华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胡德伦,男性,1954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何华林,男性,1971年01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日受理了胡德伦申请执行何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华林应向申请人胡德伦支付51045.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何华林已将(2020)川160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725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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