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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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02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建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建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02号之二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建春,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谢建春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谢建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谢建春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支付本案罚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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