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利与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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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515号案件名称
罗国利与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国利;黄大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515号 原告:罗国利,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黄大庆,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罗国利与被告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罗国利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国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国利承担。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雪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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