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江、李翔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515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515号之五案件名称
王小江、李翔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小江;李翔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5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小江,男。被执行人:李翔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江与被执行人李翔鹰支付令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督6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童涛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203执恢763号 下一篇 谢建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02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