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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江、李翔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51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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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51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王小江、李翔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小江;李翔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5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小江,男。被执行人:李翔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江与被执行人李翔鹰支付令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督6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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