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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定武、周桂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9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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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93号之七
  • 案件名称

    雷定武、周桂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雷定武;周桂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9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雷定武,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周桂群,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雷定武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43000.00元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3000.00元和利息(以尚欠本金14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2815.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8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00.00元。保全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桂群坐落在井研县的工业用地一宗,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桂群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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