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宪明、王进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3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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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3337号案件名称
赵宪明、王进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宪明;王进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赵宪明,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王进财,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赵宪明与王进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8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辉晓审判员 江佳鑫审判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振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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