隗宏韬与唐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263号案件名称
隗宏韬与唐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隗宏韬;唐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263号原告:隗宏韬,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羸,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隗宏韬与被告唐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隗宏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隗宏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隗宏韬负担。 审判员 何朝波二○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鑫书记员 吴文滔-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宪明、王进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3337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李开丽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