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宏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崇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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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67号案件名称
无锡宏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崇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无锡宏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崇义;江苏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67号申请人:无锡宏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6569C5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运路20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志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宋崇义,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江苏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LTLQ9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509号。法定代表人:王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宏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崇义、江苏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宏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宋崇义、江苏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崇义、江苏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侬艳书 记 员 陈佳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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