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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卓、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164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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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164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曾卓、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曾卓;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6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曾卓,男1982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72828G,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A座办公楼1501室。法定代表人:汪国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卓与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华夏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潮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6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曾卓,男1982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72828G,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A座办公楼1501室。法定代表人:汪国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卓与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华夏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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