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祚兴,袁衍明与刘宗琼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申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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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申17号案件名称
袁祚兴,袁衍明与刘宗琼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祚兴;袁衍明;刘宗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袁衍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3日,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袁祚兴,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3日,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宗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6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再审申请人袁衍明、袁祚兴与被申请人刘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渝0236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衍明、袁祚兴申请再审称,1、袁衍明借刘宗琼现金30万元已于2017年6月22日用房屋置换归还清楚。2018年8月20日原告起诉到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传唤袁衍明、袁祚兴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没有收到法院任何信息。2、判决书的袁衍明身份证号码是错的。3、袁衍明、袁祚兴多次反映无果,我们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要求双方当事人当面核对清楚。刘宗琼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我多次要求袁衍明到一起算账,但其拒不见面,袁衍明在折抵商品房时,已经欠了很大一部分利息了,折抵30.2万元,也不能付清所欠当时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袁衍明、袁祚兴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衍明、袁祚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张 明 霞 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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