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声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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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1033号案件名称
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声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声如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33号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含江路新世纪内。法定代表人:缪国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声如,男,汉族,1968年5月2日生,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声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33号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含江路新世纪内。法定代表人:缪国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声如,男,汉族,1968年5月2日生,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声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诚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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