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刚,程君与李治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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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192号案件名称
程刚,程君与李治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程刚;程君;李治芬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192号 原告:程刚,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程君,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治芬,女,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程刚、程君与李治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刚、程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刚、程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刚、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刚、程君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书 记 员 陈 欢-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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