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刚,程君与李治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1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192号
  • 案件名称

    程刚,程君与李治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程刚;程君;李治芬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192号 原告:程刚,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程君,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治芬,女,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程刚、程君与李治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刚、程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刚、程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刚、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刚、程君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书  记  员    陈  欢-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