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华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00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0039号案件名称
金玉华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金玉华;张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0039号原告:金玉华,女,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智良(系原告女婿),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华,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原告金玉华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以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金玉华负担。审 判 员 徐丹红法官助理 朱 霞书 记 员 李嘉诚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管传林、王梦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3708号 下一篇 程刚,程君与李治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