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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华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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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0039号
  • 案件名称

    金玉华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金玉华;张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0039号原告:金玉华,女,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智良(系原告女婿),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华,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原告金玉华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以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金玉华负担。审 判 员 徐丹红法官助理 朱 霞书 记 员 李嘉诚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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