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李慕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3民初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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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3民初2997号案件名称
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李慕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李慕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3民初2997号原告: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桂黄公路西侧(地号:3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D2HD5G。法定代表人:唐盛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丽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慕京,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宾阳县。原告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慕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慕京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慕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桂林通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冯彩线书 记 员 麦础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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