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6执恢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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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6执恢23号案件名称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6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旭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作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法定代表人:段生福,该指挥部指挥。本院在执行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款9771862元,执行费149619元已由被执行人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缴纳,剩余案款未履行。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划拨后继续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该公司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珠审判员 赵永龙审判员 陈树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 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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