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辉、王金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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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50号案件名称
居辉、王金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居辉;王金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勉县。被执行人:居某某,男,汉族,租籍勉县,现住新疆塔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居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2020)陕0725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居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借款本金146000元、利息3000元,共149000元;定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5月20日前偿还剩余的9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逾期,被执行人居某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99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居某某履行前述款项。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居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居某某户籍所在地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居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居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居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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