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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雄、禹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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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486号
  • 案件名称

    马占雄、禹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占雄;禹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86号原告:马占雄,男,1979年1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禹梅,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马占雄与被告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占雄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占雄以与被告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占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占雄负担。        审判员    洪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占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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