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宝权、冯文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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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44号案件名称
韩宝权、冯文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宝权;冯文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宝权,男,1960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廷,男,1956年12月16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忠,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哲,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倩,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上诉人韩宝权、冯文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如韩宝权明示放弃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查明支付房屋装修款、首付款等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装修作为一种添附行为,应查明当事人是否有合法根据取得该利益,二审庭审时,冯文哲在庭审中表示对部分装修款由韩宝权支付属实,该节应予查实。一审法院应当查明诉讼双方的利益取得和遭受的损失后,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予以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0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韩宝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冯文哲。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曹红鹰审判员 姜福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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