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培生、张迎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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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195号案件名称
胡培生、张迎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培生;张迎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195号 原告:张迎飞,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胡培生,男,生于1984年2月16,汉族,住靖边县。原告张迎飞被告胡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迎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迎飞负担。 审 判 员 霍俊斌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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