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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培生、张迎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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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195号
  • 案件名称

    胡培生、张迎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胡培生;张迎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195号 原告:张迎飞,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胡培生,男,生于1984年2月16,汉族,住靖边县。原告张迎飞被告胡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迎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迎飞负担。  审  判  员 霍俊斌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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