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胡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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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22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胡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胡涛;饶继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64100XXXX。法定代表人:葛大思,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胡涛,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50713XXXX。被执行人:饶继明,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760817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胡涛、饶继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代偿本金1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胡涛、饶继明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及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涛在银行的存款(银行账户及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安康高新区支行10328738XXXX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贤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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