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培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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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96号案件名称
向培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向培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296号移送执行机关:旬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向培全,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XXXX109092612。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向培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培全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旬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17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向培全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划拨其存款274.36元,已上缴国库。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向培全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除本次执行到位的274.3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2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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