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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张朝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24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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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24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张朝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张朝;杨长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24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范鸿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泓霖,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张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杨长林,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执行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黑0129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杨长林、张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朝给付赔偿款28554.82元,案件受理费573.87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张朝给付赔偿款12237.78元,案件受理费245.95元;杨长林、张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与被执行人张朝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张朝当庭给付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赔偿款2237.78元,案件受理费245.95元,另张朝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余款10000元张朝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解除对张朝银行账户的冻结;5月20日与杨长林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9668.69元及执行费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杨长林按协议履行,申请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如未按协议履行,按法律规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杨长林财付通和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凯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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