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张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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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253号案件名称
张勇、张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勇;张军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2253号原告:张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张XX。被告:张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张X。原告张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5日,被告以家庭紧张要从原告处借钱10000元,原告即时从手机向被告转人民币10000元,被告收到钱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附有原告及妻子身份证,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后被告拒接电话和微信。由于原告出于善心,克服困难借给了被告,但被告不讲诚信,给原告家中经济先后造成困难,所欠债权无法兑现。被告张X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5日被告以家庭紧张要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偿还。原告同意并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张X转账10000元,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XX现金壹万元整(10000),两个月还清。2021年2月5号到4月5号。借款人:张X”。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微信转账4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上述案件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作证。本院认为,被告张X向原告张XX借款10000元,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张X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张XX要求被告张X返还借款10000元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双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琼202105242253195881761213XXXX808177218198241261052XXXX204120038202175122021252021251000020212510000100002021254532021674001000010000159600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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