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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长安、王维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622执16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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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622执16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关长安、王维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关长安;王维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622执1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关长安,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王维纲,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关长安与王维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62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维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长安借款本金56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月息2份计算的利息。王维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关长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年10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王维纲名下有部分存款,已冻结账户划拨9245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王维纲名下登记的一处位于长江路南侧、黄山路西侧鹤壁市淇滨区户的房产(房产证号:14××84号),2021年5月10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二拍流拍,流拍价为899100元,申请执行人关长安同意按二拍流拍价格899100元接受该房产,即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3、查明被执行人王维纲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豫A×××××东风日产牌汽车,已到郑州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封,现因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三、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王维纲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龙祥圣府2#住宅楼东3单元2层东户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维纲行踪。四、2020年10月30日,向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王维纲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维纲名下登记的一处位于长江路南侧、黄山路西侧鹤壁市淇滨区户的房产(房产证号:14××84号),2021年5月10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二拍流拍,流拍价为899100元,申请执行人关长安同意按二拍流拍价格899100元接受该房产,即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五、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06026元及利息,扣除李广兴房产首封案款139630元,扣除该房产在银行的按揭贷款16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691922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已以物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车辆因未见实物暂无法处置。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关长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王维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关长安发现被执行人王维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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