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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赵万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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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51号
  • 案件名称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赵万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赵万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51号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正阳街兴隆村(隆兴农机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文久。        被告:赵万秋,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赵万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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