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赵万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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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51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赵万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赵万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51号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正阳街兴隆村(隆兴农机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文久。 被告:赵万秋,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赵万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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