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8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018号之六案件名称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志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018号之六被执行人:孙志国,男,汉族,1964年07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志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志国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2487.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景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子长县富源机砖厂、吴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90号之一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