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子长县富源机砖厂、吴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9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子长县富源机砖厂、吴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子长县富源机砖厂;吴雄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富源机砖厂,住所地,子长市。法定代表人:郝建强,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薛金明,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生,现住子长市,系该厂副厂长。被执行人:吴雄,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富源机砖厂与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雄向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富源机砖厂支付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吴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富源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吴雄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吴雄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富源机砖厂400000元,并依法轮回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雄名下子长市顺驰家园的房产,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吴雄承担。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富源机砖厂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