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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瑞勇、宇世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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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487号
  • 案件名称

    费瑞勇、宇世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费瑞勇;宇世燕;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费瑞勇,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宇世燕,女,1987年0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郑文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特61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123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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