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旭昌、吕仲恒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05号案件名称
何旭昌、吕仲恒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旭昌;吕仲恒;吕星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505号原告:何旭昌,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吕仲恒,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兰州市人。被告:吕星,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兰州市人原告何旭昌与被告吕仲恒、吕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何旭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旭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寇维英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保518号 下一篇 费瑞勇、宇世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