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勤、杨春华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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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45号案件名称
李永勤、杨春华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永勤;杨春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45号申请人:李永勤,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杨春华,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华与被执行人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勤于2021年7月30日提出撤销其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李永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勤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永勤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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