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义、漆锦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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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371号案件名称
孙春义、漆锦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春义;漆锦之;吴玉珍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371号原告:孙春义,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漆锦之,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吴玉珍,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孙春义与被告漆锦之、吴玉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孙春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春义负担。审 判 员 彭德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仲进洋书 记 员 蒋 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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