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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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26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郝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陕0728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郝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房屋租金及空置损失共计5万元,除已支付2万元外,下余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郝某某将原告杨某某的位于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粮食局后面沿山路三楼房屋墙面修复并清除屋内装修垃圾,费用由被告郝某某负担,上述事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6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7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郝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空置损失和墙面修复、清除装修垃圾的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郝某某除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河西营业所账号为62179979000********账户内存款3125.87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名下有注册登记成立于2014年3月31日的镇巴县鸿境小超市,注册资本6万元。后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被执行人郝某某履行了墙面修复和清除屋内装修垃圾的义务。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郝某某将应履行的案件标的款10000元交至本院执行局。2021年9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郝某某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位于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粮食局后面沿山路三楼房屋墙面修复并清除屋内装修垃圾行为已完成,杨某某予以确认。2、被执行人郝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房屋租金及空置损失30000元,定于2021年9月14日前履行15000元,下余15000元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5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3、被执行人郝某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每次实际履行数额分段计算。4、本案执行申请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郝某某承担。协议达成后,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将首期履行15000元下差的案件款1874.13元、一审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45元、本案执行申请费350元,共计2569.13元交至本院执行局,同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领取了首期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15000元(有杨某某领条载卷备查)。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受偿15000元,未受偿15000元。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郝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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