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赞、彭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0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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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03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大赞、彭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大赞;彭玉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0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大赞,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深泽县。被执行人:彭玉辉,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大赞与彭玉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刑初4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人彭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二、被告人彭玉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大赞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3585.47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大赞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彭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05月31日王大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及2021年07月12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07月13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07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07月13日强制执行了13934.02元,交纳执行费40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3530.02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07月1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0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根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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