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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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735号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高某;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某,男,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高某,女,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徐某,男,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某,男,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高某、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某、高某、徐某、陈某偿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88477.81元,被执行人陈某、高某已于2021年9月26日向银行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500元,合计偿还案款20500元;二、下剩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6461.17元,合计下剩本息166461.17元及后续利息,限被执行人陈某、高某、徐某、陈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履行剩余的80000元本金及后续利息并息随本清;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5元,申请执行费2758元,合计4793元被执行人陈某于2021年9月27日履行完毕;四、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自愿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陈某、高某、徐某、陈某逾期未履行下剩案款,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五、本案依法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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