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菊芬、葛子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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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42号之一案件名称
童菊芬、葛子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童菊芬;葛子炫;杭州昌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童菊芬,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叶雨晴,系童菊芬的外孙女。 被执行人:葛子炫,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杭州昌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葛子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菊芬与被执行人葛子炫、杭州昌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童菊芬与被执行人葛子炫、杭州昌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2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晓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肖京 二О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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