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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庞洪秋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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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1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庞洪秋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庞洪秋;庞洪旺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17号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珠江五金城A区6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E25Q9E经营者:马玉华,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华,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庞洪秋,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申请人:庞洪旺,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庞洪秋、庞洪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6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庞洪秋、庞洪旺名下价值80181.06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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