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庞洪秋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17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庞洪秋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庞洪秋;庞洪旺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17号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珠江五金城A区6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E25Q9E经营者:马玉华,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华,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庞洪秋,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申请人:庞洪旺,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庞洪秋、庞洪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6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庞洪秋、庞洪旺名下价值80181.06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04号 下一篇 童菊芬、葛子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4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