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04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增焕,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秀良,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227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良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24执1379号 下一篇 天津市河西区大润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庞洪秋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