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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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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0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增焕,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秀良,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227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良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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