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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修平、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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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268号
  • 案件名称

    邹修平、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邹修平;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1268号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65。法定代表人:陈长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大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修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3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12237813。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修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邹 明 胜     人民陪审员   吴 兆 佑     人民陪审员   张 德 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慧 敏                     书   记  员   夏    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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