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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仁图雅、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0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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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0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娜仁图雅、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娜仁图雅;康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011号之一原告:娜仁图雅,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乌审旗农牧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斯木其尔,系内蒙古赫扬(乌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军,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系内蒙古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娜仁图雅诉被告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娜仁图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娜仁图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娜仁图雅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娜仁图雅承担。审 判 长 刘 晓 丽审 判 员 蔚 银 锁人民陪审员 布仁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田 丽 娟书 记 员 郭 牡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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